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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东政办发〔2009〕115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5〕1号
2025-01-24
索引号:11330783K15043025N/2025-01328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2025-01-24
文号:东政办发〔2025〕1号文件登记号:GDYD01-2025-0001
有效性:有效
浏览次数:724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东政办发〔2009〕115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将《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经营性出让用地中计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意见》(东政办发〔2009〕115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民私人建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批复》(东政办发〔2009〕338号)、《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有关问题的意见》(东政办发〔2010〕172号)和《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出让用地城市(集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问题的补充意见》(东政办发〔2011〕297号)等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全文废止。

本通知自2025年2月26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4日印发

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东政办发〔2009〕115号等4个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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